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 帳,俟出售時,作為收入之減項。 ( 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9 款 ) 。
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進非固定資產之土地及房屋,其借款利息應按土地成本占房地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金額,並依查準第 97 條第 9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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