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進口軟體部分,如屬標準化軟體,國外企業取得該等標準化軟體之對價,應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而貴公司另行為客戶進行軟體規劃之收入,則應列入貴公司之勞務收入,申報營所稅。如是客製化軟體,國外公司係針對客戶(國內公司)內部流程需求特為設計並出售者,由於該電腦系統軟體係在我國境內使用,無論係透過網路直接下載或壓製於光碟片方式進口,國外公司取得收入,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客戶(國內公司)依法扣繳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