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要自己計算,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2、營利事業如需查詢新表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項下查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