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請先確認員工是否為97年7月1日以後到職,如該員工確係97年7月1日以後到職,只需按照該員工薪資提撥6至該個人帳戶即可,且可將台銀之退休基金結清,將錢領回智公司,帳列其他收入;如是,97年7月1日以前到職且須分別依該員工選擇新制或舊制有所差別,茲分述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及2項之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
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
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請您檢視每年是否有需補提撥部分(第2項)
上列舊制年資亦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如下)予以結清年資: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
因牽涉到相當複雜法令,建議您可專案申請諮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