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因此,貴公司向大陸進貨,若可以辦理報關進口,則就會有進口報關資料可供入帳。若係個人前往大陸購貨,再利用貨運方式回台者,請向大陸廠商購貨時有貨品明細及價金資料,支付款項時請於該明細註明"現金付訖",並請蓋大陸企業公章,攜回台灣依法入帳並揭露於申報書。若上述無法完成,有的企業選擇銷售該商品不開發票,或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所稅。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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