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1,009元,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以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31,514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1,514元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代扣稅款應繳給政府,不會歸還薪資所得人。您的問題中代扣稅額20應是指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