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因貴公司係屬營利事業,非屬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法應申報及支付與入帳2000元/月租金支出,並於次一年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部份公司於設立後,自始並無給付租金,因此帳上並無租金支出,故無法辦理扣繳申報。日後出租人被國稅局查到時,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設算歸戶給出租人作為當年度租賃收入,並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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