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屬於員工應自付之勞健保費,若公司基於照顧員工要幫員工負擔,因非屬公司所應該負擔費用,該金額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若不想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可以用補助款方式計入員工薪資所得,再於付薪時,先代扣下來,於繳納勞健保費時再併公司應負擔部份一起繳納。因此可以併入薪資所得,並依法填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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