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請參照「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等規定:
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 透過網路銷售。
(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如有上述情形,即使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或8萬元,亦需申請統一發票
以上,供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或8萬免徵營業稅,不需設營登。不需申請發票。若為連鎖店,具有pos系統的收銀機..等,則經評估,需申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