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目前基本工資為21009元之1.5倍為31514元︰外籍員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外籍員工如為居住者,其薪資所得由該員工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73,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外籍員工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6年為31,514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扣繳義務人如果就外籍員工的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該員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可滿183天,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該員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2、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其課稅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如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其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三、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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