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不可以。
2、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
又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台幣2,4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伙食費,依上開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款薪資之範圍;
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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