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可憑確定有效之支付命令,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第2項規定,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執行法院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即可轉列呆帳損失(僅需繳納一千元執行費)。或依強制執行法第28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再憑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轉列呆帳損失。另外也可採持續催收方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俟債權逾期二年再行轉列呆帳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