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健保規定受僱之個人,應由雇主辦理投保;如受雇兩個以上雇主,則選擇由其中一位雇主辦理投保,其他雇主則以該員工為兼職人員,為其投保勞保,並繳交勞工退休金。健保開辦時有職業而沒有依適當身分投保的人,追溯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或其取得職業身分之日起投保,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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