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為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而其所得類別又因所發放之單位不同,有不同之稅法規定,如為營利事業所發放之獎金,仍屬於薪資所得,如合併於當月份薪資發放,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非合併於當月薪資一次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百分之六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辦理扣繳,惟常被誤以係實物給付而非現金,無從扣繳而僅通報免扣繳憑單。不論以何種方式辦理扣繳,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這是指每個人的扣繳稅額 不是公司的總額哦)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福委會可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不用扣繳稅款,要列單申報為員工薪資扣繳憑單。
2、基於薪資調節表方便,可帳列薪資。
3、依購入成本(有發票、收據等)去通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