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收入」第10條:「下列情形之商品或勞務交換不得認列收入:一、性質及價值相似之商品或勞務的交換。二、缺乏商業實質之不同種類商品或勞務的交換。」且依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因此,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換入土地時,可以以換出房屋成本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土地成本入帳。借:待售土地,貸:待售房屋。若收到現金,則減少待售土地成本,若支付現金,則增加待售土地成本。另房屋因交換土地而依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規定,按時價或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從高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中調整減除(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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