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元
榮譽會計師
A: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所以,如因經濟上有困難,應備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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