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元
榮譽會計師
A:所謂「投資性不動產」,是指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或建築物。包括:
1.為長期資本增值而非短期正常營業活動出售的目的而持有的土地。
2.目前尚未確定將來用途(自用或正常營業出售)的土地。
3.目前正在建造或開發的不動產,以備將來完成後作為投資性不動產者。
但下列不屬於投資性不動產:
1.作為存貨的不動產:不動產開發開商供日常營業過程中出售的不動產,或正在進行開發以備完成後供正常營業出售的不動產。
2.為他方建造的不動產(建造合約)。
3.自用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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