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2.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3.貴公司之機器設備如符合上述規定,可辦理資產重估價,又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將增加股東權益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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