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目前公司法將員工分紅改為分派員工酬勞,員工分紅為盈餘分配項目,須臾次年度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盈餘時始分配,而員工酬勞則以當年度獲利狀況(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之定額或比率(章程訂明)於當年度年底時即予提列為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建元
榮譽會計師
A:員工分紅費用化,是因應國際會計準則及商業會計法之修正,公司法於104年5月20日公佈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及增訂235條之1,將員工分紅從原為盈餘分配項目刪除,改為依公司稅前獲利狀況,依公司章程規定,提撥一定金額或比率,列為員工紅利,在會計科目上是帳列薪資費用,屬於損益科目而非盈餘科目,避免公司因員工分紅列入盈餘分配而隱藏了費用,造成財務報表盈餘項目報導失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