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既然是以公司名義出售,依規定公司於出售時即應開立發票。
2.如公司與同業借料時,同業需開立發票,公司還料時,公司亦要立發票,以營業稅而言,尚不致影響雙方營業人稅負,但雙方因借還料間即增加營業收入,在營所稅方面可能會有所差異(特別是偏好擴大書審申報之營業人),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要開立發票。
2、參考如下: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同業間借用原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出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所以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雙方營業人稅負,籲請營業人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