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元
榮譽會計師
A:一、所謂「公允價值模式」,是指投資性不動產按照報導期間結束日的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的變動連同當期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投資收入均計入當期損益,不計提折舊。
二所謂「重估價模式」,是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衡量時,則「重估價金額」(即帳面金額)為該資產在重估價日的公允價值減去(1)隨後發生的所有累計折舊;(2)隨後發生的所有累計減損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