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實務上是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上所記載之用途為主,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且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因此交通工具若是九座以下自小客就不可提出扣抵,若是貨車就可以。若需購買自小客,且進項憑證想提出扣抵營業稅,不妨考慮用租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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