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可將發生的支出,取得發票等憑証,認列為其他損失。
2、應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以後查帳上認列比較方便,免得徵納雙方有爭議在,相關資料可參見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360/5431546464257167674
3、若已超過30日內未報備,亦可認列,但相關資要保留好,如照片、媒體報導等,可以佐証的資料,以備查帳時,可以証明是地震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