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租稅行政救濟就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提出異議,請求國家救濟而予公平處置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復查是根據稅法的規定,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是根據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從復查至行政訴訟,構成一系列之租稅行政救濟程序。
2、應於稅額繳款書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
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訴願。
行政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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