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地價稅是以105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稅捐處會向該納稅義務人寄發稅單由其負責繳納105年度地價稅。
2、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由誰負擔地價稅,應視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是否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以前,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係在8月31日以前,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拍定人繳納;若在8月31日以後,該年度地價稅仍應向原所有權人徵收,次年度起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
2、參考資料如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徵收稅額所屬期間為10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105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稅捐處會向該納稅義務人寄發稅單由其負責繳納105年度地價稅。 該處指出,地價稅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如當年度發生買賣移轉而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究以誰為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8月31日當日已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則該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雖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仍應繳納105年度全年的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賣掉土地,該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105年度的地價稅稅單。該處並舉例說明:105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5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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