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稅法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地價稅為按年稽徵,為了稽徵便利考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各年(期)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買賣是在8月31日之後完成移轉登記,那當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就是舊的所有權人,所以才會有土地已經賣了,還收到地價稅單的情形發生。有的人可能會覺得土地已經賣給別人了,怎麼還要幫別人繳後面幾個月的地價稅,這樣不合理吧!的確不合理,所以實務上買賣土地的時候,在點交當下通常都有找補地價稅的過程,即代書會依日(或月)分算當年度地價稅,由買方負擔點交後的地價稅,賣方負擔點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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