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列報當年度租賃所得,若未依法列報,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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