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全數繳清後,始得就禁止財產處分辦理塗銷,俾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欠稅人如欲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有履約及資金需求壓力,為順利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得與買受人約定於銀行繳交價款,同時繳納全數應納稅額,且當日將繳款證明書送交所轄稽徵機關,該稽徵機關與銀行照會確定收訖全數應納稅款後,立即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作業,並通知該欠稅人已完成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就可完成買賣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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