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外銷收入在會計上是按FOB或CIF等貿易條件來認列收入,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二者認列收入時點有出入。
2.因此,在平日帳務處理時,按FOB或CIF等貿易條件來認列收入(以往一般會計原則,即如此不是IFRS才有),在年度結算申報時,千萬不能疏忽,應在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收入與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調節項下各欄載明,如果沒有調整而被國稅局查獲,就要認定是漏報收入,除了補稅之外還要受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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