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依財政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無須申報課徵所得稅,而係於股票實質出售時,就股票票面價值與無形資產取得成本之差額,課徵所得稅;並就實際出售價格超出票面額部分,則屬證券交易所得。至於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依94年10月0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其費用;亦即財產交易所得為股票面額×股數×(1-30%)。
2.本例中吳先生技術作價取得股權2,000,000股,95年減資換發新股僅餘250,000股,減資如係彌補虧損者,實際轉讓價格為0;如有返還現金,以返還現金之金額認定。101年A公司被B公司合倂消滅,吳先生持有A公司250,000股,係以合併對價(即B公司當時市價認定,如無市價者以B公司最近一期之財報股東淨值計)作為實際轉讓價格,惟如B公司已依法發行股票者,超過面額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101年底以前停徵而免稅,面值部分,可依上述規定,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其費用後,剩餘之70%為財產交易,課徵吳先生101年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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