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查核準則102條災害損失之規定,其中第三項如下︰
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
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2、報備是比較不具爭議在,未報備也不是說不可以認列,只是在查核上,仍需檢具相關事証,讓國稅局信服。所以,仍可檢具報案火警記錄,消防局記錄,火災現場勘查資料等,認列其他損失。
3、受有保險理賠要認列為其他收入。保險公司的理賠資料,亦可當証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凡遭受火災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費用或損失。 2.貴公司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而無法列報(去年度)損失,惟修繕金額既由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亦等同無損失。又保險理賠列為其他收入是不能沖銷,而公司進行修繕之費用如係為資產性支出,則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或其他資產,如其為非資本性支出(使用年限低於2年金額未達8萬元)者,列為當年度費用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