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如:1.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法19條)。
2.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例:個人或家庭支出)之進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3.稅法規定可以報帳的憑證需為正式的發票和收據,坊間中常見的報價單、估價單、簽收單、出貨單等這些都不是正式憑證,也就是說它們都不是有效的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只要公司經營有關的業務支出,取得合法憑証如發票、收據等,均能入帳。如交際費、水電費、租金、文具用品等。
2、企業主的家庭開銷支出,不是公司經營所必需,不能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