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準則標準列支者不適用抵減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台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編者註:現行辦法為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則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900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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