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受理申請銷毀之國稅局會先審核下列事項:
(一)查對申請書是否勾選檢附退稅文件委請函轉產製廠商所在地之國稅局或 進口地關稅局辦理退稅。
(二)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附件是否齊全。
(三)不得以未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替代進口證明書。
(四)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產品變質銷毀部分,其申請書填寫內容與檢附進口 證明書之報單號碼、品名及規格等資料是否相符;國內產製部分,其申 請書填寫內容與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五)申請書上各項次之銷毀數量不得超過其檢附之進口證明書、完稅照或其 他替代文件上所載數量,其銷毀數量原納稅額亦不得超過繳款書金額。
(六)國內產製廠商申請銷毀免稅、未稅庫存貨物或菸酒者,應詳細核對申請 書所載之品名、規格、數量、製造日期、進廠日期,與其申報產製或進 廠當月份之「產銷月報表」、「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包裝 部門進出情形月報表」、「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是否一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屬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屬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應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進口證明書係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已納稅捐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未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除無須檢附完稅照及已納稅捐證明文件外,其餘同前項規定。
六、為便利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申請商品報廢,營利事業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時,得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