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規定,公司有賺錢,要提撥一定比率如1%或一定金额如1千元,给員工紅利,且在公司章程中需訂定,因此,須修章。
2、訂定的比率或金额是認列為薪資費用,会增加公司费用,減少公司淨利的。
3、对公司營運沒多大影響,把原來要發的獎金當員工紅利發,或訂少一些,等公司情況再加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