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以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與普通銷貨法等三種方法擇一採用,且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2.因此公司以分期付款銷貨,開立發票方式(金額)會因選擇之計算方式不同而異。採全部毛利法者,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開立發票,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列為應收分期帳款,逐期收現後沖銷之。採毛利百分比法者,按各年度分期金額開立發票,並逐期沖轉未實現銷貨毛利及應收分期帳款。採普通銷貨法者,按各年度分期金額計算銷貨收入與利息收入分別開立發票,並逐期沖轉未實現利息收入及應收分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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