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3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6規定,採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之,並將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當依上項規定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時,則將公司資本額全數依每股金額計算出股份總數,並於新修正之公司章程中明定(公司法第129條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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