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遂於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
2.長期股權投資利益結轉至當期損益後,如於次年度未發放給股東,則仍列為保留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