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凡遭受火災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費用或損失。
2.貴公司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而將損失金額列為存貨(應該是焚毀之財物價值未銷減而金額仍繼續留在帳上)在財務會計上係以錯誤更正方式辦理,如係跨年度是否須重編財務報表,請與會計師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