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工保險條例地6條及第8條規定之公司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詳細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oWen4Q%2bx0u8%3d)。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0條規定,公司員工為第一類被保險人,詳細規定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7&menu_id=660&webdata_id=2091&WD_ID=672。
2.公司員工到職當日雇主即應為其投保勞保,且勞保加保或退保係以投保單位將申請書送件或投寄日(郵戳為憑)始生效,亦可採網路申報,無法追溯,如延遲投保被查報,雇主除被處罰鍰外,並須賠償員工之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