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1.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2.準上,第一年預收款10%及第二年預收款8%,均為預收貨款,不認列為當年度銷貨收入;至於第三年10%的保固費屬於修理服務收入(指與產品分開而獨立銷售),應予遞延,等到未來提供修理服務或年度終了時再依完成部分轉列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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