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另外營利事業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1%標準,可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增加可列報呆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可降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舉例,假設A公司100年度備抵呆帳期初貸方餘額為120萬元、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期末餘額8,5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100萬元,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估列,A公司100年度可認列呆帳損失為65萬元;但若A公司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為3%,則可認列呆帳損失為235萬元。
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合法憑證,才得憑以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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