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要求,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譬如說公司要求提早到辦公室開早會,或是要求員工於下班時間或假日來公司開會,這段時間當然算工作時間,要給薪水。
2.但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的訓練課程,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是勞資雙方都獲益的活動,因此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是否該給加班費,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之。
3.貴公司辦理之研習或說明會,如屬訓練性質可參照上述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是否需發加班費或發加班費時可改以休假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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