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在稅務處理上,依照所得稅法42條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在財務上,取得股利之會計處理方式需看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是否有重大影響力而定,若無重大影響力,則取得之股利原則上視為當年度的投資收益,但若有重大影響力,則須採權益法計算投資利益,當年度取得之股利則視為投資的返還,並不計入損益當中。至於公積的提列基礎是以財報為準,而非稅報,因此若當年度取得之股利係屬投資收益,則該收益自然可以提列公積,甚至盈餘轉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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