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立即寫申請書,述明日期,發票号碼,正確金額,向國税局核備後,再用正確金额申報及入帳。
2、參見如下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疏忽或操作不當,誤將統一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重開,若無法向消費者追回錯誤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將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指出,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銷貨金額為16,000元,因收銀員疏忽,將金額登打為160萬元,因為無法尋得消費者將發票收回作廢重開,甲營業人除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外,以正確金額16,000元申報銷售額,惟仍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所定最低金額裁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切記要核對發票金額,若金額書寫錯誤,應立即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2.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因並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