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等行業以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依貴公司所述8/30收到訂金而於9/1開立發票,似與上述規定有出入,且既為國內交易又約定以外幣計價,而客戶匯入銷項稅額之時間8/31與收訂金時間不同,均容有再協議調整修正之必要,先請參考。
2.茲部論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所述事實做會計分錄如下
8/30收到訂金時,借:現金(或銀行存款)305,500 貸:預收貨款305500
(jpy1000000X@0.3055)
8/31收到發票稅款時,借:現金(或銀行存款)15,605貸:其他預收款15,605(jpy1000000X@0.3121X0.05)
9/1開立發票時,借:其他預收款15,605貸:銷項稅款15,60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