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
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依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規定,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並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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