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提供勞務時,若交易結果無法合理估計,應採用成本回收法(零利潤法)。其原則為已投入的勞務成本,因為沒有實體存在,所以應一律作為成本(費用化),且因為整個交易結果(會賺會賠)仍無法估計,所以一律不得認列利益(零利潤法),所以收入最多就等於成本。既然可能會發生虧損,也就是說投入的成本不一定可以回收,所以在認列收入時,只能在估計可回收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
2.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其中規範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計算工程損益能可靠估計時,採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進度認列收入和費用;如果不能可靠估計,採成本回收法,也就是,已發生成本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收入則在已發生成本可回收範圍內認列,不能認列超過發生成本的利潤。
3.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所謂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4.預收收入(屬負債會計項目)在依上述交易完成(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轉認列銷貨收入;如有跨年時,交易未完成之部分仍會以預收收入顯示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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