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商譽,包括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及商譽(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2.專利權須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通常以取得申請專利註冊(包括向本國及其他各國專利部門註冊)者。
3.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而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