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
2.公司發現時,應請立據人補貼或補銷,以免被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